对附录AA13.2条中泄漏电流不超过5mA要求的不同看法
GB4706.12的附录AA的13.2条阐述了泄漏电流的试验方法,写道:“测得的泄漏电流值不超过5mA。”笔者认为,此值的依据值得探讨。
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13.2条规定:对于Ⅰ类驻立式电热器具,如房间加热器等,泄漏电流的限值为0.75mA或0.75mA/千瓦,如果产品的额定功率不足1千瓦,则泄漏电流的限值为0.75mA,如果产品的额定功率大于1千瓦,则按照0.75mA/千瓦来计算,但最大不得超过5mA。所以5mA是对额定功率大于6.5千瓦的Ⅰ类驻立式电热器具所规定的限值,而储水式热水器附录AA的13.2在热水器的发热元件的基本绝缘失效后,其泄漏电流的限值以其为依据显然有所不妥的。因为Ⅰ类驻立式电热器具应用时,一般是人的手有短时接触的可能性,是在接地有效,基本绝缘有效的情况下操作,泄漏电流控制在小于5mA是可以保证安全的。而在中国,储水式热水器一般是用来洗澡的,洗澡时,水是先浇到头上的,此时应该按“接地失效而且基本绝缘失效的情况”来考虑。按照通用要求,一般和人的头部接触的器具,如毛发护理器具,都要求是Ⅱ类器具或Ⅲ类器具,不能使用Ⅰ类,如使用Ⅱ类器具,(此时是没有接地系统的)限值应为0.25 mA(此时没有接地系统,双重绝缘是有效的)。所以附录AA的13.2考虑接地失效,同时基本绝缘也失效时的泄漏电流限值,如果按照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的原则,GB4706.12的附录AA的13.2条的限制不超过0.5mA可能是合适的。因为0.25 mA是按双重绝缘都有效的情况下来规定的,而此时的热水器是考虑基本绝缘失效,如果按Ⅱ类器具类比,基本绝缘失效,只剩下附加绝缘发挥作用的话,限值控制在0Ⅰ类器具(通标2005附录P的13.2条也是这样规定的)的限值是可以考虑的。这样,目前的防电墙肯定是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当然,笔者也并不否认防电墙作为接地不失效,考虑电热管基本绝缘失效后,减少通过人体的电流,还是有作用的。
对AA22.7的不同看法
GB4706.12的附录AA的AA22.7写道:“热水器上应采取一旦外部接地系统异常情况出现时的报警措施,报警应能持续到人工切断电源为止。”
笔者对这一写法也有不同的看法。首先,所有的0Ⅰ类器具和Ⅰ类器具都是将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固定布线中的接地保护导体上来实现防护的,如果接地保护导体失效,所有的0Ⅰ类器具和Ⅰ类器具都瞬间变成了0类器具,而0类器具是要靠环境提供防护的,当该器具所在的场所不具备靠环境提供防护的条件时,会出现电击的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是只对热水器才出现的情况,只是使用热水器洗澡时,人体是湿的,电击伤害更严重而已。如果在此标准的附录中引入这样一个要有接地失效的报警装置的要求的话,是否所有的以Ⅰ类器具为主的家用电器都要增加报警装置呢?显然这样做,将导致增加每一个Ⅰ类器具产品的生产成本。
另外,纵观所有的IEC家用电器安全标准,当出现安全危险时,都是通过立即切断供电电路来防止危险发生的,采用报警的手段不是可靠的方法。如果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建议采用GB4706.1-2005附录P中提及的方法,装上一个30mA的剩余电流装置,就能起到保护作用。
关于在器具上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问题
GB4706.12的附录AA的AA22.7写道:“热水器上应采取一旦外部接地系统异常情况出现时的报警措施,报警应能持续到人工切断电源为止。”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使用者都能对报警及时做出反应,所以报警并不是完全可靠的手段,立即切断供电电路才更为可靠。这样,有些制造商可能会想出新的办法,如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即俗称的漏电保安器,以此为器具提供安全保护,目前,已有这样的产品上市。
